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21民初50号
原告:**,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勇敢村。
法定代表人:邓富贵,总经理。
被告:随州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香江商贸集团南京三街24号。
法定代表人:邓克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效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馥烁
书记员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