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21财保106号
申请人:水华,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申请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随县厉山镇勇敢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随州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随州市香江商贸集团南京三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水华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水华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