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2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340801R。
法定代表人:蔡万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超,该公司凤台县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煜,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台县水利局器材库,住所地凤台县凤颖路东风湖农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21485396372K。
法定代表人:巢克军,该器材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市唐山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建筑安装公司)因被上诉人凤台县水利局器材库(以下简称水利局器材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唐山建筑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水利局器材库给付“县防汛器材指挥调度中心场区道路等附属工程”工程款1203152.3元。首先,唐山建筑安装公司主张的该工程款与双方诉争的五项未审计的工程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应予审查。其次,一审时,水利局器材库提交的相关支付凭证及决算审核表显示凤台县淮北大堤加固指挥部支付的挡土墙工程项目名称为“安置区挡土墙”,排水沟工程项目名称为“前进村移民安置区农排水工程”,该工程名称与唐山建筑安装公司所称“凤台县防汛器材库办公楼挡土墙工程”、“防汛器材库外围墙排水沟征地及排水沟”的名称不一致。该两项工程项目与凤台县淮北大堤加固指挥部支付的工程款的项目是否为同一项工程,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在该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认定该两处工程款已由凤台县淮北大堤加固指挥部支付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2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雪霞
审 判 员 王元元
审 判 员 李 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甜甜
书 记 员 魏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