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121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西路平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蔡万和,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