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121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西路平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蔡万和,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