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821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州区中山**路华厦豪景园。
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小组。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吉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小组未主动履行。2009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小组在天河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有可用资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小组在天河镇村账乡管的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晏卫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锦锋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存根)
(2017)赣0821执恢85号
发往银行: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天河分理处:
根据本院(2009)吉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小组在天河镇村账乡管172227220000002926账户上的存款70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批准人
办案人晏卫农
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2017)赣0821执恢85号
发往银行: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天河分理处:
根据本院(2009)吉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小组在天河镇村账乡管172227220000002926账户上的存款70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收款单位名称:吉安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吉安支行
帐号:36×××75
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17)赣0821执恢85号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你院(2009)吉执字第28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小组在天河镇村账乡管172227220000002926账户的存款元已扣划至你院账户。未扣划元,原因为。
银行:
二O一年月日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