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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1453号
原告: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L71724383W。
经营者:文玉良,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香,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滨江大道C栋西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4205264K。
法定代表人:罗茂荣。
原告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与被告****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以与被告****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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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撤回对被告****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郭艳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