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惠众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惠众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清新环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41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惠众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3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03单元2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清新环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塔坛19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田子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惠众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清新环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本诉原告河北惠众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河北清新环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均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河北惠众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河北清新环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本诉原告河北惠众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河北清新环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本诉原告河北惠众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反诉原告河北清新环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