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06民初1865号
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马责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瑞娇、顾鹏飞(实习),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艾伊生物工程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艾伊生物工程研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瑞娇、顾鹏飞,被告宁夏艾伊生物工程研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杨小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宁夏艾伊生物工程研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赞助费1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6255.56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请判至贵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息暂共计为116255.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艾伊生物工程研发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授予被告旗下护肤品为“2015中国一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指定护肤品”荣誉称号,并授予证书及牌匾,在品牌宣传及市场营销活动中,原告授权允许被告旗下奢肤化妆品系列使用中阿博览会LOG0,允许乙方在其系列外包装上注明“2015中国一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指定护肤品”等,合作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应向原告提供总额为10万元的现金赞助,该笔款项应在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打入原告账户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应服务,履行了协议项下原告各项义务,但被告享受相关权利及服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能向原告支付赞助费。综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宁夏艾伊生物工程研发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赞助费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利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宁夏艾伊生物工程研发有限公司辩称,协议约定的原告授予被告“2015中国一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指定护肤品”荣誉称号,证书及牌匾我方没有收到,协议甲方权责第三项会刊及参展商手册并非是广告,是所有参展商都在该资料上,原告并未履行协议权责第四条,第六条权责,去了埃及,但是在埃及存在欺骗,第七条原告已经给我方开具了10万元款项的发票。签合同的时候我公司没有生产化妆品的资质,原告也没有审查,合作协议无效。我方不支付赞助费。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艾伊生物工程研发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中阿博览会被告展位现场照片,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艾伊生物工程研发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2015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品牌推广产品赞助事宜,达成协议;赞助费100000元,合作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甲方权责:1.甲方授予乙方旗下护肤品为“2015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指定护肤品”荣誉称号,并授予证书及牌匾;2.在品牌宣传及市场营销活动中,经甲方授权允许乙方旗下奢肤化妆品系列使用中阿博览会LOGO,允许乙方在其系列外包装上注明“2015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指定护肤品”;3.甲方赠送《2015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会刊》和《2015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参展商手册》各1P彩色广告,广告内容由乙方提供,广告规格尺寸,排序等按照大会秘书处要求执行;4.甲方在中阿博览会官方网站赞助与合作栏放置乙方企业标识以及与中阿博览会相关的企业新闻讯息,并友情链接乙方企业官网;5.乙方优先享有国外大型展会参展机会,费用自理;6.乙方优先享有随政府考察团出访阿拉伯国家的机会,费用自理;7.甲方收到款项后未乙方开具等额发票(含税)。乙方权责:1.乙方为甲方提供总额为10万元的现金赞助,乙方需在双方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前将赞助费一次性打入甲方指定账户;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所赞助产品的相关质检报告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部分义务,被告亦未支付赞助费,故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艾伊生物工程研发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开具发票系后义务行为,并非权责内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权责实际为六项,乙方权责为提供10万元现金赞助及提供所赞助产品的相关质检报告书。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授予“2015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指定护肤品”证书及牌匾、在中阿博览会官网网站赞助与合作栏放置被告企业标志及中阿博览会相关的企业新闻讯息及友情链接被告企业官网,被告亦未向原告支付10万元赞助费,双方均存在违约,故双方违约责任相抵,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合作协议》约定的赞助费用的总额及原告实际履行情况,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赞助费,本院酌定为6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艾伊生物工程研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赞助费67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元,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6元,被告宁夏艾伊生物工程研发有限公司负担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雅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