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中卫市华荣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2288号
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马责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宁夏中卫市华荣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麦天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中卫市华荣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彦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盛新妮
书 记 员 赵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