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2235号
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蓝泰广场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马责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鹏飞,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勇,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宁夏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慧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鲁 玉
书 记 员 马 娟
书 记 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