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实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催字第45号
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明元建材商行)。
申报人北京华实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明元建材商行)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4月25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北京华实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明元建材商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