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181民催6号
申请人: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卿小燕。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申请人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1208XXXXX,付款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收款人: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昆明安宁昆钢支行,出票金额为89993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申请人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亚洲
人民陪审员 王鸿麟
人民陪审员 周启贵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