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裕指执字第000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中泰古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3号。
***与河北中泰古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0)第2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0)第2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康全海
执行员 李××
执行员 刘荣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