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泰古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终字第00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北大街230号东海国际23层B座。
法定代表人聂会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华东,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高新区迎华钢模板租赁站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泉忠。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中泰古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智。
上诉人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以与***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树军
审判员  周玉杰
审判员  刘云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郭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