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81执9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泰古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侯马市武圣福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北中泰古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侯马市武圣福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晋108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侯马市武圣福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