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727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金额共计50000元,并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川0727执153号一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龚术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波
书 记 员 刘益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