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三台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中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451号
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XX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安市灞桥区XX街道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1MA6U8MEE2P。
经营者: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48。
法定代表人:王X。
西安市灞桥区XX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三台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4202号。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XX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47146.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XX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XX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47146.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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