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2112号
原告:***,男,生于1953年8月1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2055040348。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会仙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时至开庭之日的2022年4月22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说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款,原告不再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羊衣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