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三台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2112号 原告:***,男,生于1953年8月1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2055040348。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会仙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时至开庭之日的2022年4月22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说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款,原告不再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羊衣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