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中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省三台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9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中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村。
经营者:***,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皓泽,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园,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会仙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台县西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中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中宇建筑设备租赁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田 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