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1民初47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30日,现住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222XXXX810303975。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48。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XX月XX日,现住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2XXXX302168794。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霍 宏 平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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