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新29民终1401号
上诉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库车正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库车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库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6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史 颖
代理审判员 范 红 霞
代理审判员哈里旦坎吉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