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富力华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豫0411民初13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富力华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伴伴 人民陪审员  李金山
书 记 员  刘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