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5执25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碧圃巷2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11369X.
法定代表人:何纪东,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路与联盟路交叉口春光金世纪4号楼商铺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438306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25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民终48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劳务费30000元。因***、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手段,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婚姻登记部门查询,向被执行人所在户籍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或线索,调查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开户银行余额零星,远不足于支付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余额1.5万元已被我院冻结并扣划给**,但仍然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9年8月16日,该案件承办法官与申请人**面谈终本事由,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线索调查核实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依照职权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强
审判员 杨国照
审判员 赵克锋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