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民终4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5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雷 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