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0782执恢535号
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053318元及自2015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2933元。逾期未履行。
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书记员 袁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