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03民初2829-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9375035.5元)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限额9375035.5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颖浩
书记员 冯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