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4执恢196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暖履行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暖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锦程
书记员 左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