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4执恢196号之一
关于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9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4执恢196号。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5765.6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16日、4月7日、5月13日、6月5日、7月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媛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房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2021年7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四、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方媛名下豫A×××××、豫A×××××、豫A×××××三辆汽车,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三年);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方媛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院商业××楼××房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三年);
七、由于被执行人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媛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已经报批了拘留(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何祖勋)通过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媛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书记员 张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