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22民初1811号
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基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坤、赵志昌,被告中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娇、王战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工程款130934.67元为质保金,质保期于2021年5月22日届满,现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要求支付该款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支付被告履约保证金93000元,现双方合同已经履行结束,2019年5月23日,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原告。被告未退还原告,并长期占有使用,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5月24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应扣除被告支付的桩泥清运费,原告不予认可。被告称桩泥清运开始时间为2019年3月,书面确认时间是2019年8月。2020年5月13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书》,按被告陈述,此时桩泥清运费已经发生,但双方并未约定桩泥清运费由原告负担,故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该部分费用,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科博翠书院项目1号地块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发包人中书公司,承包人建基公司,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金科博翠书院项目1号地块桩基工程。1.2工程地点,中牟县广惠街与新城大道交叉口。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按下述第1条款执行,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的3%,共计93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整作为该工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划拨到发包人指定的账户上,否则承包人不得进场,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履约保证金待本合同内全部桩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无违约责任时全部返还,承包人不向发包人收取该保证金利息。如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并扣除相应损失后,如有剩余,随结算价款一并支付。附件1,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1.2(10)桩基施工完毕后将场地标高平整到原始地坪,并将场地移交给总包或土方等单位。如平整后的场地不满足移交条件,桩基施工单位有义务将其继续平整以达到移交要求。1.2(12)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由桩基单位负责外运至渣土场。1.2(13)桩基单位负责管桩、灌注桩、人工挖孔桩、抗浮瞄杆及CFG桩的施工(包括土建总包单位的塔吊基础桩)。第二条,五、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生效后7日内,承包人应将结算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下同)的全额发票提供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后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同时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原告支付被告履约保证金93000元。 2018年9月21日,双方签订《金科博翠书院项目1号地块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 2020年5月13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发包人中书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建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金科博翠书院项目1号地块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由乙方承包甲方金科博翠书院项目1号地块桩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现本工程已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保期于2021年5月22日期满。对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根据原合同约定的原则,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4364488.98元。第二条双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从结算总价款扣除的款项共计为:0元。第三条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为3709815.63元。第四条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130934.67元,质量保修期满经物管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甲方分两次支付给乙方。第六条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523738.68元。此款应于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后30日内甲方支付97%。第七条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最终结算,除乙方违反原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的,不论双方出具的相关凭证与上述条款所确定的数额是否一致,均按本协议所确认的数额执行。本协议所指的金额均为人民币。第八条除工程质量责任及保修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责任仍按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责任外,双方同意互不再追究对方在履行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过程中的责任,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一切权利。
一、被告河南中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9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5元,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7元,被告河南中书置业有限公司1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员  刘吉昌
书记员  苏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