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2民初5213号
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齐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飞
书记员 马钰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