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尊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与贵阳澳美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3执3032、3038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75号。
负责人陈劲,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贵州尊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凯尼大厦18层3号。
法定代表人柏峥宇。
被执行人贵州***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园创业大厦382室。
法定代表人刘浩然。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申请执行贵州尊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澳美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两案,执行依据分别为:(2018)黔010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2018)黔010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分别为:6454821元及利息、5626975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11月29日通过三次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尊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澳美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尊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澳美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名下无房产。2019年8月5日到被执行人现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能主动联系法院或本案申请人,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尊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澳美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并对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尊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澳美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2019年12月9日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2018)黔010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袁 雷
审判员 王金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