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小金县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8执异17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3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小金县电力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小金县美兴镇新街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达尔玛街6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与小金县电力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09)成华执字1099号,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日申请将本案的被执行人变更为第三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至文书主文前简称阿坝州国资委)。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小金县电力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成华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小金县电力公司拒绝执行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于2010年1月12日强制划扣150万元并转入申请执行人账户后,余下欠款还未执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查明,小金县电力公司已注销;小金县电力公司的清算注销是根据阿坝州国资委组建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股东出资也能印证)的需要进行。为此,被执行人出具了(阿坝州国资函[2011]46号)函及《清算事项说明》第五条,均明确小金县电力公司清算后的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接。故申请执行人现依法申请法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变更为第三人,并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四川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与小金县电力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09)成华执字1099号,被执行人小金县电力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第三人阿坝州国资委向阿坝州工商局提交《阿坝州国资委关于确认小金县电力公司净资产及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的函》,该函载明:“阿坝州工商局:根据阿州国资(2011)56号文件要求对小金县电力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工作。我委同意建科清算审字(2011)第148号小金县电力公司清算审计报告结果,确认清算终结日的净资产为-4,175,528.56元,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均由阿坝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接。”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被执行人由小金县电力公司变更为第三人阿坝州国资委。 本院认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是执行权行使方式之一,应当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授权性规定,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本案中,被执行人小金县电力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第三人阿坝州国资委承诺承接清算终结后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将本案的被执行人变更为第三人阿坝州国资委,其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情形,故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请将第三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2009)成华执字10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之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