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久兴工贸有限公司

荣成市久兴工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2执保790号
申请人:荣成市久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南山南路18号。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日生,住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荣成市久兴工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荣成市久兴工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1082民初3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50000元。2020年5月7日,荣成市久兴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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