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终4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良,男,1976年9月9日出身,畲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系被上诉人***之弟。
原审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安吉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原审第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悦,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8元,退还***。
审判长刘妍
审判员龙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强
书记员岳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