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5145号
原告:江西银烽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阳光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5GYF96P。
法定代表人:齐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红,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安吉小区**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95372L。
法定代表人:周永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夏鹏天,男,1999年7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夏祥生,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江西银烽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鹏天、夏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江西银烽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烽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鹏天、夏祥生已自行达成和解处理,向本院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银烽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江西银烽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师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