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赣1104民初1197号
原告:上饶市互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66号亲亲家园12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99798154J。
法定代表人:余钟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丽,该公司股东。
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安吉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953721。
法定代表人:周永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乐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乐炎,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上饶市互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乐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饶市互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18万元,及违约金5.4万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机械设备租赁事业,2020年11月被告因承建华熙府建筑工程项目需要向原告租赁汽车吊、随车吊,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机械设备租赁费1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违约为未支付机械租赁费的30%收取,金额为5.4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乐炎支付原告上饶市互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18万元;
二、付款时间: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5万元;5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8万元在7月30日前付清;
三、若被告在7月30日前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款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款项,则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乐炎自愿承担违约金5.4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乐炎自愿负担,该款在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调解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史海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