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2612号
申请人:***,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安吉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95372L。
法定代表人:周永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同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紫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