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3民初822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身份证号码36012419********。
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山社区月湖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9537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