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336号
原告:绍兴市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道红**111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山社区月湖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