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某某与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03民初3700号 原告:郑某某,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山社区月湖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9537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同日,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