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03民初3700号
原告:郑某某,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山社区月湖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9537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同日,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