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6794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丰区丰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饶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