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24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42466483。
法定代表鄢传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饶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924796983873W。
法定代表人程志鸿,该管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江西***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789725809H。
法定代表人陈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江西***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1124执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武
审判员  吴汉炜
审判员  祝正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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