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民初47号
原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42466483。
法定代表人:鄢传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春,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人民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59号(东辰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5926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8月6日,原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