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一路1号之一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万力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
市清城区清城大道76号彰泰***4栋首层商铺10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万力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802民初7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支付工程款及工程质保金合计179816.42元及违约金、利息。因被执行人清远市万力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市万力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清远××道××号××室××层××号××号××号××号××号,本院另案拍卖处置中,本案轮候查封并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本院通过电话、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02执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招跃温
审判员 李绮雯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