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8801号
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一路1号之一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76227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祥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中96号906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TT5F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览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西40号3356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4ET6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祥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览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且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以基于综合考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