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6780号
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一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佳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蕉门村南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府路。
法定代表人:**坤。
被告: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佳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州市佳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保证金之日止);2、被告广州市佳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3.被告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佳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被告广州市佳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翰公司)向原告发送了一份《佳兆业广州南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人防工程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原告根据文件要求,参与了此次人防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按照规定向招标文件指定收款人(即被告广州市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公司)的银行账户缴纳了投标保证金50000元,最终原告未中标。但至今为止,被告佳翰公司一直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另外被告佳翰***公司均为法人独资企业,属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为被告佳翰公司、兆辉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兆辉公司辩称,原告主张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佳翰公司、兆辉公司与佳兆业公司虽是关联公司,但三被告财产独立,公司财产无资金往来发生,并不存在财产混同,应驳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佳兆业广州南沙投资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人防工程集中采购招标文件,显示“招标单位:广州市佳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为5万元。投标人于2021年1月22日前,用佳兆业在建项目进度款作为投标保证金押金,以***的形式明确;或投标方缴纳投标保证金同时,招标财务出具等额收据。收款账户:广州市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账号:63×××12…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开标时间:2021年1月31日,开标形式:内部开标…”。原告表示上述佳兆业广州南沙投资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人防工程集中采购招标文件为被告佳翰公司向其发送。
2021年1月29日,原告向广州市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63×××12转账50000元,转账备注为“佳兆业广州南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人防工程集中采购”。
另查,被告佳翰公司成立日期为2020年11月4日,该司唯一股东为被告佳兆业公司;被告兆辉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该司唯一股东为被告佳兆业公司。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最终未能中标,因案涉招投标项目为内容开标故其不清楚实际中标单位是谁。
以上事实,有佳兆业广州南沙投资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人防工程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转账回单、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及原告的**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佳翰公司存在招投标合同关系,原告参与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在原告未中标的情况下,被告理应向原告退还上述保证金。现被告佳翰公司逾期未退还保证金,理应继续履行退款的法律责任。被告佳翰公司逾期退款事实上造成原告资金的占用损失,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一并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佳兆业公司为被告佳翰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出庭亦未举证证实被告佳兆业公司与佳翰公司之间财务互相独立,故原告要求被告佳兆业公司对被告佳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因被告兆辉公司仅为案涉招投标项目的指定收款方,根据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兆辉公司承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佳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佳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判项第一项中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8.21元,由被告广州市佳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受理费628.21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628.21元;被告广州市佳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在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彭 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