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39283号 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一路1号之一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76227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顺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三乐路以南、三**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PK61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6号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号楼10栋1**3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8547023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人防公司)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建设公司)、广东顺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北置业公司)、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控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山河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告顺北置业公司、山河控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刻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含保修金)人民币79500元及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810.8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工程款60605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从2021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以欠付保修金18895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从2022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为人民币2810.85元);2.请求判决被告广东顺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北滘镇乐创中心人才公寓项目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镇××公寓××室防护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建设,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73000元(最终结算价为377900元),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时组织人力、物力,并积极进行施工建设,及时完成了工程任务,现该工程已通过验收备案,并且质量保修期也已经届满。但山河建设公司却未依约支付工程款项,至今为止尚欠原告工程款及保修金人民币79500元。为此,原告已多次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涉,但一直未果。另外,顺北置业公司为涉案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在其欠付山河建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河建设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山河建设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具此状,并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河建设公司辩称,一、山河建设公司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山河建设公司因顺德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的要求,预算备案后才能办理结算,而山河建设公司经过多方努力协助下,与2023年1月31日才完成最终的预算备案,从而造成山河建设公司与广东顺北置业有限公司暂未办理最终结算。二、原告诉请的60605元工程欠款及18895元的保修金确认无误,但山河建设公司无须支付违约金。根据涉案合同第十条,第35.1.2中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山河建设公司是因顺德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的要求,从而一直没能支付原告的工程款项,不属于该条款中无不正当理由的情形,所以山河建设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金。综上,山河建设公司尚未与业主方办理结算,且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当由山河建设公司承担,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顺北置业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2017年5月5日,顺北置业公司与山河建设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关于实**滘镇乐创中心人才公寓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签订了《施工设计总承包合同》,顺北置业公司为工程的发包人,山河建设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为工程的承包人。其中山河建设公司负责项目工程施工。2020年7月16日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根据《施工设计总承包合同》第三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7.3(三)3条: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每月只核证支付该月计量的工程价款的80%,在本合同工程完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0天内累计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0%,在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完毕后30天内累计支付至工程份款的95%的,剩余5%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30天内退还给承包人。项目工程施工费用暂定为105654420元,顺北置业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已完成支付94232459.25元,即顺北置业公司已向被告山河建设公司支付完毕竣工验收阶段对应的工程价款。截止至2023年1月3日山河建设公司尚未向顺北置业公司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山河建设公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累计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的支付条件,综上所述,顺北置业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向山河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顺北置业公司尽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向顺北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顺北置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向被告顺北置业公司、山河控股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顺北置业公司、山河控股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河控股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5日顺北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山河建设公司、案外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北滘镇乐创中心人才公寓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09467144元,其中工程施工费105654420元,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外环境工程及高低压配电、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对工程施工费用的支付原则,双方约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每月只核证支付该月计量的工程价款的80%,在本合同工程完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0天内累计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0%,在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完毕后30天内累计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剩余5%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30天内退还给承包人。竣工结算流程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于28日内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收到结算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审查编制,出具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审批后的竣工结算款为支付依据;结算书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后,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款的支付申请。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原告与山河建设公司签订《北滘乐创中心人才公寓项目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进行人防地下室防护工程施工,人防面积为1257平方米,开工时间预计为2017年9月12日,竣工时间预计为2018年5月30日,竣工日期为在具体系统运行的条件下,通过当地政府质监部门及当地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包干为373000元;进度款支付约定“人防门进度款支付”为分包方把本工程全部门框运抵施工现场,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人防门工程总价款的20%,安装完成全部门框经验收后七个工作日支付人防门工程总价款的20%,安装完成全部门扇并经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人防门工程总价款的40%;“人防设备进度款支付”为第一批人防设备运抵施工现场,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人防设备工程总价款的20%,安装完成全部人防设备经验收后七个工作日支付人防设备总价款的6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备案,分包方向发包人提交《地下室人防门备案意见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及分包方双方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及设计变更原因而造成工程量增减或设备变更在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认可后而导致的工程款变化或费用更改进行结算,并进行退补,由发包人向分包方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款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备案的两年后,分包方提供合格的付款资料,发包人在20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扣除相关款项后无息付清余下结算款项。若发包人存在逾期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则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为自开始计算保修期满1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保金的50%免息返还,自开始计算保修期满2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保金的50%免息返还。 2020年4月1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顺德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内容显示职能部门同意案涉人防工程办理备案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257平方米。 2021年12月2日原告制作《分包工程最终结算申请审批表》,内容显示本工程结算金额为377900元,已付款金额为298400元,山河建设工程相关人员2021年12月7日对该结算金额签名确认。 案涉工程开具发票情况如下:2018年7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山河建设公司签收原告开具票面金额共为377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月31日顺北置业公司向山河建设公司发出《关于乐创荟人才公寓提交结算资料和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函》,内容显示根据《施工设计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7.5.2(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于28日内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收到结算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审批,项目已于2020年7月16日完成竣工验收,因山河建设公司一直未提交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原因,导致目前项目的结算工作迟延,现函请山河建设公司尽快按合同要求提供竣工结算相关资料。山河建设公司回函称应顺德工程造价管理系统要求,预算备案后才进行结算办结,非因山河建设公司原因导致该项目结算工作延迟,现预算备案后已达到结算办理条件,将积极推进后续结算报送环节。 山河建设公司与顺北置业公司确认已累计支付工程款94232459.25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应付款项如何确定,二、各被告应如何承担付款责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年 一、应付款项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被告山河建设公司抗辩称系因顺德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的要求预算备案后才能办理结算,2013年1月31日才完成最终预算备案,故相应期间不应计算违约金。被告山河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应遵循双方《北滘乐创中心人才公寓项目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顺德工程造价管理系统中预算备案期间可予以扣除,故山河建设公司的相关抗辩并不符合与原告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且未能按时完成预算备案的原因未能归责于原告,从顺北置业公司的函件显示未能结算原因亦在于山河建设公司未能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故被告山河建设公司所抗辩的理由未能阻却《北滘乐创中心人才公寓项目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付款条件的成就,被告山河建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关于应付工程款及利息如何计算。《北滘乐创中心人才公寓项目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中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为出具备案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分两期返还。结合2020年4月1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顺德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及2021年12月7日结算完成,至此被告山河建设公司应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即359005元,结合已付款298400元,**60605元未支付;保修期返还期限为2021年5月12日前返还50%即9447.5元,至2022年5月12日前返还剩余50%即9447.5元。结合上述应付款时间节点与双方对逾期支付款项违约金约定的标准,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60605元及欠付保修金18895元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2810.85元,少于按上述时间节点及利息标准计算的利息,为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各被告应如何承担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山河建设公司的责任。山河建设公司为《北滘乐创中心人才公寓项目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应向原告承担该合同项下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付款责任。 关于顺北置业公司的责任。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山河建设公司与顺北置业公司尚未完成工程结算,结合《北滘镇乐创中心人才公寓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应付至合同价款的90%。结合合同约定工程施工费105654420元,已付款94232459.25元,顺北置业公司已付款金额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未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原告请求顺北置业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山河控股公司的责任。山河控股公司为山河建设公司唯一股东,本案审理过程中其并未举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证明其与山河建设公司相互之间财产相互独立,故应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利息为2810.85元;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8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