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与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滨太商初字第0074号
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市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6元减半收取3968元,诉讼保全费2820元,合计6788元,由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旭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