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乐加乐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228号
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倪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群,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乐加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6-1420号。
法定代表人:陆凤良。
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加乐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含保全费),由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蔡昀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