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启东华舜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9720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倪大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启东华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潘锦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华舜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同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奕菲